(2015)西民(商)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清荣与孙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荣,孙璐,画文学,闫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1578号原告刘清荣,女,1949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万田,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懿,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璐,女,1979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斯进,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画文学,男,1949年1月14日出生。被告闫惠珍,女,1951年5月1日出生。原告刘清荣与被告孙璐、被告画文学、被告闫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董林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志远、张丽荣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清荣起诉称:2009年8月21日,画伟(系刘清荣女婿,画文学与闫惠珍之子)、孙璐(系刘清荣之女、画文学与闫惠珍儿媳、画伟之妻)向刘清荣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2010年6月23日,画伟不幸因病去世,留下两个女儿画泽靓、孙靖涵(出生证暂名画泽佳)���2012年7月17日,画文学与闫惠珍以孙璐、画泽靓、孙靖涵为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画伟的遗产。2013年10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西民初字第17015号民事判决书,其第4页第七行载明:“3、境内汇款书、国内汇款证实书,证明孙璐的母亲刘清荣于2009年8月21日汇款20万元给画伟,用于买房。”第十五行载明:“二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2014年8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书,即一审判决书已经生效。画伟欠刘清荣借款,现在孙璐、画文学、闫惠珍继承画伟遗产均超过20万元,所以有义务承担债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孙璐、画文学、闫惠珍每人支付刘清荣6.66万元;2、孙璐、画文学、闫惠珍每人每月支付刘清荣利息1000元,从2009年8月29日开始,至还款完毕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孙���、画文学、闫惠珍承担。本院认为,2009年8月21日,画伟、孙璐向刘清荣借款20万元,画伟、孙璐与刘清荣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画伟于2010年6月23日去世,其向刘清荣的借款尚未清偿,该债务为被继承人的债务,因该债务清偿引起的纠纷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现刘清荣以画伟的继承人孙璐、画文学、闫惠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刘清荣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清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林 明人民陪审员 ��志远人民陪审员 张 丽 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 雨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