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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曹跃健与杭州德裕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跃健,杭州德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679号原告:曹跃健。被告:杭州德裕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荃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跃健诉被告杭州德裕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跃健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