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朱珠与田一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珠,田一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朱珠,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范凯,山东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振,山东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一兵,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珠与被告田一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珠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朱珠负担。审 判 长 韩 峰人民陪审员 陈蔚林人民陪审员 张士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