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与尹炎生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尹炎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负责人庄小武,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凌平,公司职员。被告尹炎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诉被告尹炎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负担。审判员 肖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