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杨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伍华栋与林秋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杨民初字第343号原告伍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3330。被告林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身份证号码:×××6245。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林某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仁蒂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