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丽玉与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玉,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仓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何丽玉,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伟,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允、郑志平,该公司员工。原告何丽玉与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伟、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就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418号金山生活区八期南片(红树林二期暨泰禾·红峪)第A14#楼1808单元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就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商品房交付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作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470002元,已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2014年9月30日,即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被告告知原告其无法按时交房,但同意支付违约金,双方就此另行签订一份《房屋逾期补充协议》,内容为,被告同意支付违约金但原告不得退房。违约金以原告已付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房屋交付之日。2015年1月19日被告通知原告交房,同时不再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在交房时其无法提供房屋保修书、说明书及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等可交房的证明文件。原告拒绝交房,并向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投诉,政府告知原告,被告交房行为违法。被告的交房行为属严重违约行为,依约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提供的商品房未能达到交房条件,已违反合同相关约定。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按已付购房款1470002元的万分之二计算,从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付合格房屋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被告已依约履行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的义务。2015年1月10日,被告已向原告出具《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详细记录了办理交房手续的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信息。虽然原告接到《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并未到被告处办理交房手续,但被告已经履行了书面通知的义务。二、被告逾期通知办理交房手续系因第三方原因所致。本系列案争议房产为被告发包予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六建”)之工程(泰禾·红峪),但省六建将其资质非法借用给实际施工人邹长泉,导致红峪项目工程发生严重的工期延误造成原告巨额损失而出现纠纷。本系列案争议房产虽已基本完工但无法竣工验收并达到交付条件,是实际施工人邹长泉及省六建拒不交付A14#之内页资料造成的。省六建及邹长泉的行为造成了被告巨额损失(包含本系列案件对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已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建设的坐落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418号金山生活区八期南片(红树林二期暨泰禾·红峪)第A14#楼1808单元,房产总价款为1470002元。买卖合同第八条“交付条件与期限”约定,出卖人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符合经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格等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截止目前,诉争房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原告尚未接收房屋。另查明,双方于2014年10月8日签订《房屋逾期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即“房屋逾期60日内,违约金按已付款每日万分之一计算(按月计4410元);房屋逾期超过60日,按已付款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按月计8820元)”。被告逾期交房已超过60日,应按原告已付款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19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35100元。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已履行了购房款给付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经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随后签订的《房屋逾期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被告逾期交房已超过60日,应按原告已付款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按月计882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在庭审中均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19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35100元,故被告应自2015年1月20日起按双方约定于每月十五日前支付剩余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向原告何丽玉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每月8820元,从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付验收合格房屋之日止,每月十五日前支付);二、驳回原告何丽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1.5元,由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