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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农执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与于占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于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农执字第2302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被执行人于占龙,男,1959年12月14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农民督字第2816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督字第281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侠审判员  孙茂春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