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农执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与于占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于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农执字第2302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被执行人于占龙,男,1959年12月14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农民督字第2816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督字第281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侠审判员 孙茂春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