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内蒙古根河市。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某乙,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