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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安源电器仪表成套厂与施兰芳其他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源电器仪表成套厂,施兰芳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上海安源电器仪表成套厂,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邱卫昌。委托代理人唐顺逵,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兰芳,女,1954年9月6日生,汉族,住崇明县港沿镇惠中村惠光3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源电器仪表成套厂诉被告施兰芳其他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安源电器仪表成套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逸家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人民陪审员  宋轶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