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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少华与项蓓蕾、黄芝度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少华,项蓓蕾,黄芝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林少华。被执行人项蓓蕾。被执行人黄芝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少华与被执行人项蓓蕾、黄芝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项蓓蕾、黄芝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项蓓蕾、黄芝度交纳执行款114万元及利息;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575元,执行费用13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记录;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项蓓蕾、黄芝度名下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名都3号楼402室房屋一间,已在另案中裁定查封,处于拍卖过程中;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芝度名下有浙C×××××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该车辆已在另案中裁定查封,处于拍卖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项蓓蕾、黄芝度外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苍南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1225-1、1225-2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项蓓蕾、黄芝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6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林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