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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罗宇荣与赵世亮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宇荣,赵世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罗宇荣,女,生于1973年8月15日,汉族,村卫生员,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赵世亮,男,生于1972年1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罗宇荣与赵世亮申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00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世亮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将被执行人赵世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章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刘天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