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诸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诸行初字第157号原告诸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市南路148-1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周佐武。委托代理人钱烨。被告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绍兴市曲屯路368号。法定代表人闾小锋。被告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路12号。第三人陈鹏宇。原告诸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诸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行审 判 员 冯少亮人民陪审员 王登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耀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