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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礼虎与朱明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礼虎,朱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415-1号申请执行人:周礼虎,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朱明华,男,1980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枞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31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另查明,朱明华之妻朱云花(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808110826)名下存款系其与朱明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朱云花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朱明华或朱云花的银行存款26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