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终字第0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等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终字第03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开发大厦。法定代表人韩铁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芳,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6号楼8层801-808室。法定代表人王宝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诗伟,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君恒,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7号。负责人李彦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芳,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民(商)初字第03725-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魏志坚代理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铱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