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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松焱、史文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松焱,史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59号申请人:高松焱,男,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被申请人:史文龙,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担保人:高森,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城区文明巷2号楼1单元301号。在审理申请人高松炎与被申请人史文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史文龙所有的鲁N×××××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07月22日起至2017年07月21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