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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李志荣与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林翠萍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荣,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林翠萍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254号原告:李志荣,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胡燕平,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冯辉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翠萍,住广东省鹤山市。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丽斌,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金树志,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志荣诉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下简称“通达公司”)、林翠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古辉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于同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燕平、被告通达公司和被告林翠萍的委托代理人金树志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荣诉称:原告与被告通达公司有合作往来,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运输货物,被告通达公司承诺每个月月底结清当月运输款。原告一直按约定为被告运货,但自2014年11月起被告通达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运输款,截至2014年12月28日,被告通达公司共拖欠原告运输款676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仍拒绝支付。被告林翠萍是被告通达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其自愿以个人全部财产为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诺自2015年6月起开始偿还,但期限已到,被告林翠萍却拒绝支付甚至拒绝接听原告的电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通达公司偿还原告运输欠款67600元;2、判令被告林翠萍对上述67600元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通达公司和林翠萍辩称:两被告尚欠原告运费67600元属实,但现无能力支付欠款,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从2011年起,原��与被告通达公司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通达公司向客户运送货物。2014年11月17日之前的运费,被告通达公司已付清给原告。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2月28日期间,原告又为通达公司运送了多批货物,运费共为67600元。2015年3月12日,被告通达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2014年度物流费用统计报表》,确认欠原告运输67600元。被告林翠萍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该报表空白处作出书面承诺:“本人承诺从2015年6月份开始支付,直至付清,所有责任本人一切责任承担”。但其后,两被告并无向原告付款,原告经追收未果,于2015年6月23日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通达公司和林翠萍确认尚欠原告运费67600元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014年度物流费用统计报表》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通达公司尚欠原告运费67600元的事实,有被告通达公司盖章确认的《2014年度物流费用统计报表》在案佐证,且被告予以承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林翠萍以担保人的身份对上述运费所作的付款承诺,已构成了连带责任保证,对被告通达公司欠原告的运费67600元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通达公司支付运费67600元和被告林翠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纠纷是原告为被告运送货物后,被告未及时付清运费所致,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志荣支付运费67600元;二、被告林翠萍对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欠原告李志荣的运费676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林翠萍共同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给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古辉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