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宋金龙与王春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龙,王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宋金龙,男,汉族,住和龙市。被执行人:王春艳,女,汉族,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宋金龙与被执行人王春艳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每月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春艳车辆、房屋、银行存款、股权等收入来源进行了穷尽调查,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诺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和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宋金龙对(2014)和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青龙执行员 :吕忠华执行员 :赵哲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传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