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辛家堡村经济合作社与北京市延庆供电公司张山营供电所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辛家堡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延庆供电公司张山营供电所,吕金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714号原告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辛家堡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05139830-3.法定代表人陈春双,社长。被告北京市延庆供电公司张山营供电所。被告吕金合,住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玉皇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辛家堡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北京市延庆供电公司张山营供电所、被告吕金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辛家堡村经济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辛家堡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方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