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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07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赵某某、河南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赵某某,河南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752-1号原告沈某某,男,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学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河南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武华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赵某某、被告河南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河南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单 良审判员 佟立新审判员 周明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全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