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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诉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少明与孙慧、王冬梅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少明,孙慧,王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诉保字第00077号申请人王少明,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5********,汉族,居民,住东海县西蔡南湖尚苑*******室。被申请人孙慧,居民。被申请人王冬梅,居民。申请人王少明与被申请人孙慧、王冬梅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慧所有的坐落于灌云县伊山镇西环路888号御景庄园8幢5室(灌房权证伊山字第××号)房屋一套予以保全,保全金额7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耿海玲所有的坐落于东海县牛山镇富华西路8号瓯龙·圣芭芭拉19-1-402室(连房权证牛字第××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慧所有的坐落于灌云县伊山镇西环路888号御景庄园8幢5室(灌房权证伊山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变卖、转让,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二、查封担保人耿海玲所有的坐落于东海县牛山镇富华西路8号瓯龙·圣芭芭拉19-1-402室(连房权证牛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变卖、转让,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