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05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伍群与沙良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伍群,沙良,刘振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05777号原告李伍群,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被告沙良,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被告刘振国,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伍群与被告沙良、刘振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伍群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沙良、刘振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沙良、刘振国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伍群撤回对被告沙良、刘振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伍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晓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