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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05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伍群与沙良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伍群,沙良,刘振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05777号原告李伍群,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被告沙良,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被告刘振国,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伍群与被告沙良、刘振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伍群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沙良、刘振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沙良、刘振国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伍群撤回对被告沙良、刘振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伍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晓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