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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二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与国营云南包装厂水富分厂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国营云南包装厂水富分厂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二初字第269号原告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郝家坝工业园区。诉讼代表人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刘红专,自贡市泰达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平,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营云南包装厂水富分厂,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楼坝水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营云南包装厂水富分厂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5元,由原告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