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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369号原告杨某某,住顺平县。被告王某某,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XX坡,系被告姨夫。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边炳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16日生育长女王月姣,现随被告生活。2006年4月10生育次女王月超,现随原告生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16日生育长女王某甲,现随被告生活。2006年4月10生育次女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就其夫妻感情破裂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夫妻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孕育两个子女,相互间应该有夫妻感情,虽有矛盾但并未因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炳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天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