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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江苏海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张业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张业权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江苏海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通榆北路299号。法定代表人于海潜,江苏海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张业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业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海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江苏海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贲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小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