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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云洪与王艳文、江西志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洪,王艳文,江西志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王云洪,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王艳文,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志豪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81574-5。住所地:南昌市洪都北大道1218号。法定代表人:顾云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艳文、江西志豪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付甜甜,女,身份证号:,是被执行人王艳文的配偶,被执行人王艳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王艳文及其配偶付甜甜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艳文、付甜甜、江西志豪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72752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发平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