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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他字第0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与吴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他字第0003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号。负责人陈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XX,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与吴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宿松县公证处201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2)皖宿公证字第0452号具有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XX下落不明,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公证处(2012)皖宿公证字第0452号具有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