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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礼民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礼泉县烽火镇刘家村第三村民小组诉刘增奇侵害集体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礼泉县烽火镇刘家村第三村民小组,刘某某,礼泉县烽火镇刘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986号原告礼泉县烽火镇刘家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刘家三组)负责人刘仲强,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水利,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烽火镇刘家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行屯,男,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烽火镇刘家村,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礼泉县烽火镇刘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家村委会.负责人曾权利,系该村委会副主任。原告礼泉县烽火镇刘家村第三村民小组与被告刘某某侵害集体组织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礼泉县烽火镇刘家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家三组诉称:被告刘某某侵占他组壕地7亩,拒交承包费,并将该处土地转包给西京砖厂使用,现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某退还土地并补交承包费3500元。被告刘某某辩称:他所耕种土地与原告刘家村三组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刘家村三组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1年,烽火镇刘家村将集体所有的提留地下放至各组所有。其中给刘家村三组在临咸北公路西侧与徐家村相邻处划分7.7亩,即本案纠纷所涉及的土地。此后,刘家村三组分为两个村民小组即刘家村第三村民小组和刘家村第十一村民小组。该处土地耕种过程中,与烽火镇刘家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和徐家村在面积和位置上均发生了变化。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争议为土地权益纠纷,涉及的土地在耕种过程中面积、位置均发生了变动,致本案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基本事实不清,故应由行政机关明确权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礼泉县烽火镇刘家村第三村民小组对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给原告礼泉县烽火镇刘家村第三村民小组。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参军代审 判员 : 张 曼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广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