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970浦祖明与周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艮,浦祖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祖明。上诉人周艮因与被上诉人浦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辛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