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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970浦祖明与周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艮,浦祖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祖明。上诉人周艮因与被上诉人浦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辛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