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171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