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董连英与廖敬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连英,廖敬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董连英。被执行人廖敬圳。本院在执行董连英申请执行廖敬圳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连英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海祥审判员 邓有光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景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