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张淑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张淑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商初字第9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负责人李少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敏,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俊,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张淑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诉被告张淑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敏、崔文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淑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22日,被告张淑梅在我行申办银联标准卡普卡一张,卡号为,人民币账户信用额度为4000元。被告持该卡已在商户的POS机上消费,到2015年6月3日累计透支本金6199.02元,并产生逾期利息1044.85元、滞纳金364.46元。该款经我行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淑梅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199.02元、逾期利息1044.85元、滞纳金365.46元(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计算至2015年6月3日,以后另计)。被告张淑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2日,被告张淑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申领银联标准卡普卡,且表示已阅读并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上述申请表、章程及领用合约中对计息及费用作了规定:甲方(被告)非现金透支交易自交易至乙方(原告)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帐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除应按照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对甲方的透支额,乙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上述文件签订后,原告经审核,向被告核发卡号为号的银联标准卡普卡,人民币账户信用额度为4000元。后被告申请扩展临时额度至10000元,扩展额度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28日至同年7月28日。该卡由用户持卡在商户的POS机上消费。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出现透支,截止至2015年6月3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6199.02元,并产生逾期利息1044.85元、滞纳金364.46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申请表、章程、领用合约、帐户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淑梅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向被告核发信用卡,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领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淑梅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产生透支欠款,但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清还透支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欠款本息及滞纳金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淑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199.02元、逾期利息1044.85元、滞纳金364.46元(逾期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6月3日,此后利息,以本金6199.02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6月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淑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张 钰人民陪审员 王立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东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