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行赔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伟与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台椒行赔初字第4号原告张伟。被告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建设路81号。法定代表人朱怀宏。原告张伟为与被告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公安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接受本院释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于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陈欢欢人民陪审员 滕裕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