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8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孟广顺与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广顺,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孙习林,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秦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835-2号申请人孟广顺被申请人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习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孙习林被申请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春防,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秦海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审理期间,本院依据孟广顺的申请,于2015年5月28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大码头支行账户存款150万元。现孟广顺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大码头支行账户存款1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世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