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卡娜链机械传动有限公司、诸暨链条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卡娜链机械传动有限公司,诸暨链条总厂,郭万宋,许珑,许滴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军、饶明丰,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卡娜链机械传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朝牧。被告诸暨链条总厂。法定代表人郭万宋。被告郭万宋,男,48岁。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松益,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秀刚,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珑,女,53岁。被告许滴坤,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卡娜链机械传动有限公司、诸暨链条总厂、郭万宋、许珑、许滴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江西卡娜链机械传动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上被告江西卡娜链机械传动有限公司加盖的公章涉嫌伪造,现贵溪市公安局已就江西卡娜链机械传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朝牧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一案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木生人民陪审员 裴四兴人民陪审员 XX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