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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860号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湖滨东路8号圣湖雅居地下层幢-2-车42,组织机构代码:74745863-4。法定代表人李增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世元,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杰,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