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于德琴与马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琴,马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于德琴,女,汉族,干部。被执行人马海涛,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乃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