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3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669号原告游某,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某,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游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