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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献县理想建筑器材租赁站与福建省惠安县碧源石材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福建省惠安县碧源石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理想建筑器材租赁站,福建省惠安县碧源石材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福建省惠安县碧源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360-1号原告献县理想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经营者付彦雷,男,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福建省惠安县碧源石材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负责人李炳坤,职务经理。被告福建省惠安县碧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法定代表人李碧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理想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92元,减半收取609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冬梅审 判 员  尹洪利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