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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永苍与广州市佳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苍,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佳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苍,住陕西省安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谭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坚、杜绮华,该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佳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英玉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勇生、冯玉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李永苍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永苍于2014年7月28日入��佳速公司,在该公司驱动部操作攻牙机。2014年9月30日,李永苍以“长期开攻牙机手指压攻牙机开关按钮骨头痛和手指骨头痛”、“胃病复发”为由申请辞职。2014年10月20日,李永苍与佳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10月21日,李永苍到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东环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工伤认定,该中心向李永苍发出告知书,要求补充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文书、医院出具的受伤后首诊证明书或者××诊断证明书、工伤事故报告等材料。2014年10月22日,李永苍到番禺区中医院骨科门诊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左拇指腱鞘炎”。其后,李永苍向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称其于佳速公司上班时长期开攻牙机开关按钮,用手指压攻牙机开关按钮,导致手指骨头痛,经医生诊断为左拇指腱鞘炎。李永苍并提供了商事登记信息、身���证、劳动合同、番禺区中医院疾病证明书(0xx0)、番禺区中医院门诊病历、厂牌,但是没有提供××诊断证明书或者××诊断鉴定书。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向佳速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要求佳速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举证。其后,佳速公司向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辞工书、员工辞职申请表、工资表、员工入职登记表、出勤明细表等。2014年12月9日,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其调查情况以及李永苍、佳速公司提供的材料作出穗番人社工伤认〔2014〕01486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永苍于2014年7月29日进佳速公司上班,负责开攻牙机工作,至2014年9月30日辞职,自述上班长期开攻牙机开关按钮,手指压攻牙机开关按钮,手指骨头痛,2014年10月22日,李永苍到番禺区中医院治疗��番禺区中医院诊断为“左拇指腱鞘炎”,李永苍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同时告知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4年12月19日、12月22日将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给佳速公司和李永苍。李永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因此,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XX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XX诊断证明书(或者XX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本案中,李永苍认为其于佳速公司上班期间,因长期开攻牙机,用手指压攻牙机开关按钮导致左拇指腱鞘炎,属于工伤。因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通知李永苍补充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文书、医院出具的受伤后首诊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事故报告等材料,李永苍并非受到事故伤害,亦不能提供XX诊断证明书或者XX诊断鉴定书,其陈述的情形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穗番人社工伤认〔2014〕01486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李永苍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无不当。李永苍请求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认定工伤,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永苍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李永苍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于2014年7月28日入职原审第三人的驱动部从事攻牙工作,因长期手压攻牙机开关按钮,导致左手拇指腱鞘炎。上诉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上诉人申请工伤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审法院维持被上诉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上诉人因此产生的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费、上诉费以及来回车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穗番人社工伤认[2014]01486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3.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佳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述称:同意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诊断证明书(或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本案中,上诉人以其在原审第三人处长期从事按压攻牙机开关按钮工作,导致其左手拇指腱鞘炎为由,向被上诉人申请工伤认定,但并未提供其受伤系事故伤害或者××造成的证据材料,被上诉人经调查核实,依据上述规定不予认定上诉人的受伤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永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金 霞代理审判员 钟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曼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