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户。被告孙某某,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审判员 姚 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兴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