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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户。被告孙某某,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审判员 姚 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兴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