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丁,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廖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袁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