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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47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丽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