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47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丽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