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濮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初字第749号原告濮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19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盛兴明,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温某某,女,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建国,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濮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期限届满后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濮某某诉称,2014年初,原被告经亲戚介绍相识后谈婚,于2014年1月24日在临泽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及家人向原告索要彩礼111700元。由于原被告相识���间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结婚不久,被告就多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次打电话要求被告回家,被告不回家还与原告经常争吵,最终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彩礼款111700元。被告温某某辩称,2014年初,原被告在朋友聚会中相识,相识后开始谈婚。2014年1月24日,原被告在临泽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同年1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前,原告自愿给付彩礼款68000元,但被告陪嫁了20000元存折一张。婚后不久,原被告共同到新疆打工,由于被告身体不适一直吃药,后经检查发现已怀孕,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回家做流产手术。之后,被告回到新疆,然后到伊犁亲戚家游玩,原告怀疑被告的行为,为此经常在电话中争吵,后回到新疆继续生活。2014年6月13日,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另行租了住处继续在新疆打工。现只要原告能够改掉心眼小、多疑的缺点,双方还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原被告相识后开始谈婚。2014年1月24日,原被告在临泽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同年1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68000元,购买了“三金”、衣服等生活用品。婚后不久,原被告共同到新疆租房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感到身体不适,经检查发现已怀孕,由于被告吃了治疗药物,经原告同意被告回家做流产手术。之后,被告回到新疆,然后到新疆的伊犁游玩,原告怀疑被告此举与他人有不正当行为,为此在电话中几次争吵,后被告回到新疆继续生活。2014年6月13日,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另行租房继续在新疆打工。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而成讼。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结婚证两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经质证,被告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向法庭提交购买“三金”发票一张,高台县合黎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结婚时购买三金的花费,以及因结婚原告家庭负债较多,家庭经济困难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三金”发票无异议,认为戒指购买了两枚,一人一枚;对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原告家庭经济并不困难。法庭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向法庭提交婚前彩礼往来的清单一份。经质证,被告认可彩礼款66000元,看家时给了1000元,其余不属实。法庭审查后认为,该清单系原告自行书写,被告不予认可,应属于原告陈述的范畴,法庭结合���他证据确定是否采信。原告申请证人刘成平出庭作证,证人主要证明彩礼款为68000元。经质证,原被告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能够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尤其是新疆打工期间能够共同租房居住,克服困难共同经营家庭,被告怀孕后因怀孕期间用药可能影响胎儿正常发育,经原告同意后流产,由此可见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为家庭琐事虽发生了一些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摈弃相互间的猜忌,相互理解、互谅互让,理性对待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相互尊重,加强夫妻间的交流和沟通,双方还是能和好的。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表明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态度诚恳,原被告婚姻关系尚能��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案经合议庭评议,为维护婚姻家庭和睦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濮某某要求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汪如金人民陪审员 曹步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