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丽萍与文庆国、方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548号原告:刘丽萍,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文庆国,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方美莲,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萍与被告文庆国、方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文庆国下落不明,应诉材料及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