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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丽萍与文庆国、方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548号原告:刘丽萍,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文庆国,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方美莲,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萍与被告文庆国、方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文庆国下落不明,应诉材料及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