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彬、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450号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县抚宁镇迎宾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陈昌,董事长。被告刘彬,农民。被告刘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彬、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偿还了借款本息,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潘福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李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