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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兆发与孙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发,孙启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孙兆发。被告:孙启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兆发与被告孙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兆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兆发负担。审 判 员  宋元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