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兆发与孙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发,孙启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孙兆发。被告:孙启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兆发与被告孙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兆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兆发负担。审 判 员 宋元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