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骆志专与童建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志专,童建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71号原告:骆志专。被告:童建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志专与被告童建法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志专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童建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志专撤回对被告童建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志专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 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