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孙永安与王菊娥、王兰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安,王菊娥,王兰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孙永安,男,1965年4月3日生。被告王菊娥,女,1967年4月4日生。被告王兰江,男,1989年8月23日生。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第四大街南外街2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安、王菊娥与被告王兰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安、王菊娥于2015年6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现因原告孙永安、王菊娥正在治疗中,无法确定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