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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汪攀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1893号罪犯汪攀峰,男,生于1978年2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攀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执行中,2013年6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于2015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因罪犯汪攀峰在服刑中获监狱七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攀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七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6月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湖北省代收罚没收入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汪攀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执行部分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攀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周永平审判员 申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志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