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珠三角分公司等与珠海市香洲区富都花园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珠三角分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富都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31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吴国铭,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珠三角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张驰,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富都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邹李红。关于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珠三角分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富都花园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富都花园业主委员会名下账户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15000元为限。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来自